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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早上,在本县**街道**村被害人林某乙家的田地里,被告人林某甲因林某乙将自己放置在二人田地中间水坎的大石头推走,与林某乙发生争吵并搓打,致使林某乙左侧第2、3、4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0日,林某甲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剑标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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