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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210号 

被告人林某甲196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现住乌拉特前旗******衣吧**。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甲与其工友王某乙、赵某甲等人找到了正在本旗**市场**楼**楼工地干活儿的被告人林某甲,向其索要其欠自己及其工友的工钱,并因此双方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用其手中使用的抹灰托板将被害人王某甲右手打伤,致被害人王某甲右手第5掌骨骨折。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赔付被害人王某甲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8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甲的谅解。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甲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传唤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王某甲诊断证明书、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告知书、谅解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收据、谅解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祁某某、赵某乙、林某乙、孙某某、陈某某、赵某甲、郭某某、于某某、林某丙、王某乙、张某某、赵某丙、李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制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巴彦淖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296号)、鉴定意见通知书;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素芬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卷。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取保候审材料。

5.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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