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2020年6月24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23日7时许,同案人林某乙(系被告人林某甲的父亲,因本案已判刑)在其位于饶平县**镇***的住家门前旷埕,因琐事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林某甲得知后持刀参与并砍伤被害人叶某某手臂和胸膛等部位,后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林某乙在与被害人叶某某打架中致被害人叶某某摔倒在地,造成其身体多个部位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2月20日,同案人林某乙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由同案人林某乙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相关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0000元,被害方表示对同案人及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对同案人及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司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面部、胸部及四肢软组织挫(裂),左侧第7、8、9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从宽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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