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6时许,在**镇**村*****号叶某某家门口,被告人林某甲酒后因房屋界限等纠纷与林某乙、叶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林某甲与林某乙发生互殴,郑某某与叶某某互相抓扯头发,林某甲与林某乙互殴被人拉劝开后,林某甲对侧躺在地的叶某某胸腹部踢踹二脚,后双方被劝开。经鉴定叶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叶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陈诉;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仙游县公安局现场笔录等;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手机拍摄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2页,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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