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出生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镇**村**屯,现住址甘南县兴**镇**村**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甘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甘南县**镇**村村民林某甲因怀疑其妻子郝某某与本村村民孙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二人曾因此事发生过冲突。2019年12月15日21时许,林某甲与孙某某再次在通电话时对骂,后二人在**镇**小区(二期)内互相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林某甲用尖刀将孙某某捅伤,经甘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林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尖刀一把、棉衣一件;
2.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现实表现、情况说明、提取照片、物证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截图、离婚信息、收据、劳动教养决定书等;
3.证人郝某某、林某丙、林某丁、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铁民
检察官助理:蒋子博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甘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4张;
3.涉案物证尖刀等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