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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98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4415811991********,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村委会******号,现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时许,被害人黄某某与朋友在深圳市罗湖区**商业街**烧烤店喝酒、唱歌,因所点歌曲多次被邻桌的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切掉,便因愤将唱歌用的麦克风摔在地上。程某某便上前拽着黄某某的衣服,质问并殴打了黄某某。当黄某某作势要反抗时,被告人林某甲便上前与程某某一起对黄某某进行殴打,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另案处理)则用空啤酒瓶、餐具等砸向黄某某。当黄某某被打倒在地后,程某某、林某甲、蔡某某仍继续对其殴打,殴打时间持续了几分钟。

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被害人黄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9日2时24分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报告书、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数字化放射诊断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陈情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罗某某,何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接警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犯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辩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伤情照片,光盘一张(监控录像,附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宗传

                                               检察官助理 文红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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