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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凌晨4时多,被告人林某甲得知被害人陈某甲及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等人在澄海区盐鸿镇**村**路“**海鲜城”唱歌后,也准备到场唱歌。当被告人林某甲骑自行车到“**海鲜城”侧门停车棚时,恰逢被害人陈某甲在路边小便,被告人林某甲拿出手机录制被害人陈某甲小便的视频。被害人陈某甲发现后要求被告人林某甲删除相应视频,双方发生纠纷并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林某甲用拳头击打到被害人陈某甲右脸颊及右眼下部八九下,致被害人陈某甲受伤。后双方被在场人员林某丙等人劝阻。被害人陈某甲启动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摩托车行驶,因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并致摩托车滑行将被告人林某甲撞倒。被告人林某甲起身后再次用脚踹被害人陈某甲左肩一下,后被林某丙等人拉开。林某丙及被告人林某甲将趴倒在地的被害人陈某甲翻过来后,发现被害人陈某甲面部面部流血,遂拨打120并将被害人陈某甲送至医院治疗。当晚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报警。2020年5月19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被传唤到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盐鸿派出所接受审查。

经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陈某甲外伤致右侧上额窦前壁、后外壁及右眼眶外侧壁和有颧弓多发骨折及多处挫擦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林某丁、陈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健

检察官助理:陈受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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