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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大埔县**镇**村**里,住广东省大埔县**镇**村**里。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0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皇家壹号酒吧39号卡座喝酒期间,与在隔壁50号卡座喝酒的被害人戴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人林某甲持百威啤酒瓶砸向被害人戴某某的面部,造成被害人戴某某面部受伤流血。经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戴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10月30日向大埔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林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广东省大埔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皇家壹号酒吧大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汉夫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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