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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Z1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6********,汉族,高中文化,住茂名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5时许,林某乙在茂名市高新区**镇**村自己家侧面的一层建筑物的顶部施工。被告人林某甲因为土地的权属问题与林某乙发生争吵。2020年4月13日16时51分许,林某甲迅速走到了该建筑的背面,用手往上顶林某乙站立的木条及模板,导致林某乙因脚下的模板晃动掉了下去摔伤。经鉴定,林某乙左侧跟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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