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道**号**栋**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月**日刑事拘留;于2018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下午,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在其家一楼门口建设房屋“散水”,因被害人林某丙在林某甲家门口前面建有一道砖墙,被告人林某甲认为该道砖墙阻挡其“散水”排放,便用铁镐拆该砖墙。此时,林某丙的哥哥林某丁看到后,便上前阻止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便与林某丁发生争吵,后林某丙和其妻子李某某来到现场,双方进一步发生冲突,后双方相互拉扯,被告人林某甲用拳头殴打林某丙头面部,致林某丙右眼等处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某、林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李某某、黎某某、庞某某、林某戊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宇

2019年2月2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在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597388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张光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