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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 月4 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以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 日6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本市集美区********号旁的空地,因土地问题与其邻居被害人林某乙发生争吵。尔后,被告人林某甲持砖头殴打被害人林某乙左侧肩膀,造成被害人林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乙受伤致左侧肩胛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林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某、苏某某、林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出警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报警登记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兰

检察官助理:陈荣锋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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