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1月10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蒋锐娜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苏某某一家与刘某某、颜某某、林某乙一家因相邻水管引水问题,在建水县**镇**村**路上发生冲突。冲突中,被告人林某甲将颜某某的鼻子打出血,右脸额打红肿,额头左侧打出伤痕,背部一处肉皮打破烂;将林某乙的头、脸打肿痛,双腿膝盖、肚子打疼痛;将刘某某的脸部、额头被打肿痛,嘴唇被打出血。经鉴定,颜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林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林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红河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灿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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