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一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9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与其妻子林某乙因感情不和经常吵架,被告人林某甲经常在吵架时威胁炸房子、烧房子,全家人同归于尽。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林某甲在秀屿区**镇**村**号家中再次因琐事与林某乙吵架,期间威胁要把家里房子烧了大家一起死。9月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甲自己越想越生气,就想将家中房子烧毁、将家人烧死,然后自杀,遂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家中三楼自己卧室及另一房间中的床铺、衣物等物品。点火后,被告人林某甲并未告知家人,而是自行走到家中四楼阳台。林某乙及其母亲沈某某因三楼着火睡醒,林某乙报警,并让在家中一楼、二楼睡觉的养女林某丙(未成年)及四名年幼的孙子、女到屋外躲避;期间,沈某某到三楼试图用水灭火,因火势太大被迫放弃。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现场火灾被消防救援人员扑灭,在四楼阳台自称要跳楼自杀的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控制,后被口头传唤到莆田市公安局**边防派出所。经现场勘查,被告人林某甲家房屋与林某乙弟弟林某丁家房子系连体房屋,且与周围其他民房距离较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打火机一个。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莆田市公安局**派出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儿
检察官助理:林剑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随案移送作案打火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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