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镇**路**房。2016年3月2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7年9月11日,梅江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送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提解回梅江区看守所临时羁押。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梅江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日补查重报。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与叶某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年20日作出(2014)梅江法民三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林某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叶某某工程款4594077.77元和利息953000元(合计5547077.7元)、逾期还款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815.32元。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后,林某甲拒不执行。

2014年12月22日,叶某某向梅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月4日,梅江区人民法院发出(2015)梅区执字第8号执行通知书,限令林某甲于2015年1月9日前履行完毕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016年1月4日,林某甲因所经营的梅州市**酒店被政府征收,以现金形式获得补偿1093万元。林某甲获得补偿款后,当日即将上述款项全部私自处分,用于偿还其他未经法院查明的债务,并转移、隐藏剩余征收补偿款,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2016年3月9日至3月24日,林某甲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处以拘留十五天。林某甲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上述生效判决,并分别于2016年4月1日、2016年4月5日,利用曾某某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88700000******和熊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51420064******向何某某农业银行账户622846120000******转账100万元和200万元,用于支付购买梅县**饮料有限公司土地、房产和设备的定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世福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临时羁押在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

3.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