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425号民事判决书,由林某甲一个月内付清赔偿给林某乙的剩余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7903.68元及案件受理费1413元,合计109316.68元。因林某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大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未发现林某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林某乙申请恢复执行,大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再次向林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执行。林某甲在明知自己正在被大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账户内的钱款被冻结执行,于2020年4月20日先后将名下农村信用社账户(账号:903**********9373)存款人民币29000元、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2978)存款人民币30000元(余款尚有11300.51元)转移至女儿林某芳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623********2082),致使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移送函、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恢复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交易明细、到案经过、破案经过书证;2.证人林某某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数额达人民币59000元,情节严重,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