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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1821967********,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号,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街道**小区****号。2017年11月1日因拒不报告财产,被长乐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3年8月起,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占用长乐市文武砂镇外文武海堤北端附近海域1.825公顷实施非透水构筑物建设,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1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被告人林某甲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095万元,被告人林某甲未执行。长乐市海洋与渔业局向长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30日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依法准予强制执行。被告人林某甲收到裁定书后,于2015年11月27日将其与王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幢**号A单元、B单元及地下**号车库无偿赠送给其子林某乙,致使长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17年11月,被告人林某甲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没有如实报告财产,经长乐市人民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长乐区人民法院2020年2月25日作出执行裁定,被执行人林某甲与案外人王某某共有银行存款143868元、共有位于福州市长乐区**街道**路**号**幢**号A单元、B单元、地下**号车库,经长乐区人民法院主持拍卖,扣除案外人王某某的财产份额、案件执行费、诉讼费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福州市长乐区海洋与渔业局)取得执行款1321934元,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告人林某甲为逃避长乐市人民法院执行,将其与王某某夫妻共有的房产无偿赠送给其儿子林某乙,致使长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状态持续2年多时间,情节严重。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6月30日被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抓获,同日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2019年7月9日由长乐区公安局民警提押回长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拘留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收到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仍然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及车库无偿赠送给其儿子林某乙,致使长乐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状态持续2年多时间,情节严重。同时被告人林某甲对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报告令不予执行,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执行。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绍武

检察官助理:石梅芬

2020年4月15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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