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系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因吸毒成瘾没钱购买毒品,便外出寻找目标伺机抢夺他人财物。2020年5月3日下午5时许,林某甲从家中外出途经潮阳区**镇**巷口时,见被害人陈某甲右肩背一黑色手提包上前行走,便从后靠近被害人后乘其不备用双手将该黑色手提包用力往下拽,包带被拽断后林某甲将手提包抢走逃离现场(包内有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经被害人一方交涉,林某甲一方已将抢得的手提包及现金3400元归还被害人。
同年5月18日上午6时许,林某甲利用同样作案方式于潮阳区**镇**路**店门口抢走被害人冯某某一黑色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0多元及手机、钥匙等物)。
因在**店门口抢得的钱不够购买毒品吸食,林某甲继续沿途物色目标实施抢夺。至7时许,林某甲在**镇**门口见被害人林某乙背对着他在停摩托车,便快速上前乘其不备抢走其挎包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500多元)。2020年5月25日,林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2.证人池某某、林某丙、陈某乙、林某丁、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冯某某、林某乙的陈述及辨认;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俊盈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3册、证据目录1份随起诉书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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