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青**镇**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6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0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庞某某、蔡某某、黄某某、林某乙、李某某、林某丙、钟某某(七人已诉)等人通过网上操作管理QQ群,根据“**”网站的开奖结果,采取猜点数、押大小、单双的形式,在QQ群内接受参赌人员咨询、赌资上下分等非法活动,并提供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银行U盾等用于赌博资金的往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明知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系违法行为,仍受雇他人共同参与经营管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1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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