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鼓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户籍所在地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仓山区**镇**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陈某甲(另案处理)通过QQ聊天软件向“佛爷”租借了赌博资金管理平台(网址:www.qdfxinhui.com)的使用权限,后于2019年3月初将该平台以更高额的价格转租给林某乙(另案处理),并为林某乙等人使用赌博资金管理平台提供业务培训,从中获取利润。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7日期间,林某乙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招募张某某及谢某(均另案处理)为操盘手,并向被告人林某甲及王某某等人购买部分银行卡,经事先预谋,分工合作,形成一体,在福州市仓山区**路**号**城**号**栋**单元通过赌博资金平台为“威尼斯人娱乐城”等多家赌博网站的参赌人肖某某等人在福州市鼓楼区**参赌提供资金进出便利。经统计,被告人林某甲提供本人和张某某的农行和建行卡共计4张用于帮助林某甲收取赌资人民币3094166元。至案发,被告人林某甲共收到林某乙给予的部分报酬人民币7560元,其中分给张某某人民币1840元。
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出具的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及同案犯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
3.证人郑某某、陈某乙、王某甲、肖某某、陈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林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犯陈某甲、林某乙、郑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6.辨认笔录:被告人及同案犯相互辨认笔录及对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的辨认,证人肖某某、陈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郭某某、林某戊等人对赌博网站、支付宝转账记录;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涉案赌博网站账户、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等人支付宝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本案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收取赌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若被告人林某甲在审判阶段退赃,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被告人林某甲未在审判阶段退赃,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英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_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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