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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口市琼山区******号,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7月,被告人林某甲租赁海口市琼山区**花园**区**栋**单元**房(以下简称**房)为据点,建立微信群,利用“加拿大28”赌博网站的实时开奖数据,以押大小、单双等方式在微信群内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赌博。林某甲先后雇佣林某乙、符某某、王某乙、杨某某(均另案处理)负责从赌客处收取赌资以及上分、下分、记账,统计赌客的金额等工作。经鉴定,2019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经营赌场赌资为人民币200636元。

案发后,民警从**房缴获四部手机、一部Ipad平板、四张银行卡、一台电脑、八本账本、赌资人民币12200元。

2019年10月17日,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巷**号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并从其身上缴获一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笔录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和同人林某乙、符某某、唐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提供场所聚众赌博接受参赌人员投注,赌资为人民币200636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子燕

书  记  员:吴惠萍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8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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