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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手机微信上建立“十三张1-10房间#12603”微信群,招揽张某某(平阳县域)等不特定人,链接到“长乐坊麻将”APP自己创建的虚拟房间内以“十三张”的方式赌博,并将“长乐坊麻将”游戏输赢的分值作为赌博计筹分。被告人林某甲尔后使用昵称“大叔”(微信账号:*******)的微信号为赌客进行赌博计筹分的赌资结算,并从中按一定比例抽取头薪,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6880元以上。经统计,该微信号的赌资交易流水累计达人民币4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泰顺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

2.书证:户籍信息、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微信交易流水;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林某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通过网络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高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泰顺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19页。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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