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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同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7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2月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为了非法牟利,被告人林某甲通过上线叶某某成(另案处理)在“源興”六合彩赌博网站开设一个股东级别账户(账户:hw228),先后在该股东账户开设出6个直接会员账户,发展廖某某、方某某、林某乙、林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参赌,共接受投注约9万元。其中会员账户x19【王】、x22【创】由林某甲自己参赌和接受投注。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6日,该股东账户hw228接受下线投注额为人民币1334008元,其中会员账户x19【王】、x22【创】的投注额为人民币1058170元,会员账号x66【杰】、x88【光】、x89【俊】、x99【江】的投注额为人民币275838元。在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与上线叶某某成结算赌资共人民币960600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塭美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叶某某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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