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住址福建省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 9日由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底,被告人林某甲通过他人介绍添加了从事网络赌博代理活动的刘某生(另案处理)的微信号。刘某生为被告人林某甲开通“和兴”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发展被告人林某甲为其下线会员。后被告人林某甲建立昵称为“超级补习班”的QQ群,发展熊某洲、赖某胜、赖某芳等下线参与其代理的“澳洲幸运10”网络赌博,并接受上述人员投注。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赚取上线给下线参赌人员的返水差额盈利。2020年4月底至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接受下线赌博玩家在该网络赌博盘上分投注至少3377117元,赚取返水差额获利约20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预缴罚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户籍证明、支付宝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熊某洲、赖某芳、赖某胜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涉案赌博网站后台上、下分、投注情况,以及赌博QQ群聊天记录等数据;6.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下线赌博玩家投注至少3377117元,从中获利约20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预缴罚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雄
检察官助理:刘志斌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武平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电子数据光盘2张。
5.被告人林某甲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预缴罚金20000元,暂存于武平县公安局暂扣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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