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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616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镇**村**号。2008年12月19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09年8月26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1年1月14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2年7月21日因赌博被三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8年1月3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9年3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现因本案于2019年5月24日从浙江省金华监狱解回再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从境外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阳光在线”(“诚信在线”)处取得代理号担任赌场代理,后在三门县内发展下线赌博人及代理人,将百家乐网络赌博六位代理号或者八位赌博号提供给朱某某、李某某、丁某甲、叶某甲、林某乙、马某某等人。其中,提供给朱某某赌博筹码670万余元,提供给金某某赌博筹码至少50万元,提供给胡某某赌博筹码至少50万元,提供给李某某赌博筹码42万余元,提供给林某乙赌博筹码43万余元,提供给黄某甲赌博筹码45万余元,提供给叶某乙、齐某某、屈某某赌博筹码至少52万元,提供给丁某甲、林某丙、马某某、陈某某赌博筹码至少51万元,提供给邵某某、叶某甲、包某甲、杨某某赌博筹码至少41万元,提供给丁某乙、郭某某、丁某丙、王某某、黄某乙等人赌博筹码至少100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共提供至少1144万元赌博筹码供他人赌博。

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支付宝、微信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丁某甲、叶某甲、林某乙、马某某、林某丙、金某某、黄某甲、邵某某、齐某某、包某甲、叶某乙、杨某某、包某乙、郭某某、何某某、屈某某、陈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接受赌博人员投注,供他人在赌博网站进行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泽远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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