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自己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官禄路50号的住所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其每天开设两场,每场参赌人员至少八、九名,累计抽取头薪四千余元。同年2月13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等14人,查获扑克牌32张,扣押赌资共5791元,收缴人民币10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姜某某、叶某某、黄金票、周某乙岙、周某乙栋、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周某丁、方某某沈、胡某某、黄孝丈、王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以及同案犯周某乙帅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德星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5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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