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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2日被批准逮捕,同年3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至2月13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在自己位于苍南县龙港镇官禄路50号的住所开设赌场,供他人以“三公”等方式进行赌博,其每天开设两场,每场参赌人员至少八、九名,累计抽取头薪四千余元。同年2月13日23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被告人林某甲及参赌人员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等14人,查获扑克牌32张,扣押赌资共5791元,收缴人民币10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村委会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检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缪某某、姜某某、叶某某、黄金票、周某乙岙、周某乙栋、周某甲、黄某某、王某甲、周某丁、方某某沈、胡某某、黄孝丈、王某乙、林某乙、吴某某、周某甲、周某乙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林某甲以及同案犯周某乙帅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95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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