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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052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1月下旬至12月12日,在其位于安溪县**镇**村****号家中,提供麻将牌等赌具,聚集廖某甲、林某乙、廖某乙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东水费”1000元。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廖某甲、林某乙、廖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继伟

检察官助理:王振林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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