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4197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本市湖里区**街**号**室(户籍地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室)。2020年3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6日提请延长审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以来,被告人林某甲为营利,在本市湖里区枋湖路**号店面,自己坐庄,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至同年2月28日被公安查获,共接受“六合彩”投注人民币29538元。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5、作案现场照片;
6、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杰
检察员:洪祖仁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5097****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缴获的部分赌资等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4、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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