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2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文昌市**楼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26日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赌博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4月至2019 年6 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土豆德州”赌博平台注册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加入“土豆金沙会”联盟,开通“奥斯卡”、“酷狼盟会”俱乐部,招徕林某乙、林诚挚等人以“牛牛”等形式赌博并从平台获得分成,涉及赌资39万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手机页面截图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林某丙、符某某、林某戊、林某丁、欧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员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
4.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远程勘验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分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柴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附:1.被告人林某甲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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