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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2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自2020年2月8日开始,在其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池的老厝内摆设麻将牌供人赌博,从中向每一参赌人员收取人民币30元。2020年2月22日,公安机关到场查处,现场抓获林某甲及参赌人员黄某某、林某乙、林某丙、陈某某、孙某某、林某丁(六人均已作行政处罚),查扣赌具麻将牌一副、赌资现金人民币共计7060元(其中林某乙、林某丁、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林某丙持有的赌资现金人民币652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现金人民币7060元、麻将牌一副;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林某乙、林某丁、孙某某、陈某某、黄某某、林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林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浩鑫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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