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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开设赌场、妨害公务、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2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8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

2014年2 月8日晚上9时许,惠来县公安局**派出所张某某、谢某甲身着警服、驾驶警车带领治安联防队员方某甲、陈某某、方某乙、王某甲、方某丙等人前往惠来县**镇**村取缔聚众赌博活动。上述七人到达**村后,在该村干部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的配合下前往该村祠堂前取缔一聚众赌博窝点。时有被告人林某甲与涉案人员林某戊(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鱼虾蟹”正聚集20多名村民进行赌博;林某己、林**、林某庚、林某辛(另案处理)合伙开设的“暗宝”摊正聚集30多名村民进行赌博;林某壬(另案处理)开设的“鱼虾蟹”正聚集10多名村民进行赌博;同案人林甲某(另案处理)也在“暗宝”摊现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见民警及执勤人员到场而各自收起赌资,站在现场周围围观。民警张某某、谢某甲当场表明身份,随后见现场摆放的赌桌、赌具还来不及收拾遂用手机进行录像取证,并准备收缴。此时,设赌摊的各“庄家”当场起哄,同案人林乙某也在场参与起哄滋事。林某甲、林某庚上前威胁、辱骂林某乙,并准备殴打林某乙。 张某某见状上前制止,同案人林甲某及林某戊、林**则大声煽动在场的参赌人员把现场灯关掉拿出“家伙”殴打张某某并抢张某某的手机,不让张某某等人离开。随即,在场人员在林**的电子游戏室处灯光关掉。林某甲与同案人林甲某、林某戊、林某庚、林**、林某己、林某辛、林丙某、林丁某(另案处理)等人一哄而上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被打倒在地上。执勤人员上前进行劝阻,在场其他人员手持木棒、刀具、台球棒对执勤人员进行殴打,后张某某被打伤送往医院救治,其他执勤人员也不同程度被打伤。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己构成轻微伤;谢某甲、方某甲、陈某某、方某乙、王某甲、方某丙、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等人均不同程度体表软组织挫伤,未构成轻微伤。

二、寻衅滋事罪

2015年8月27日19时20分许,罪犯谢某乙(另案处理)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天恩数码城大门里面通道停放电动车时,与天恩数码城值班保安、被害人王某乙、彭某某发生纠纷,随后谢某乙打电话串招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到场王某乙、彭某某进行殴打,谢某乙用一凳子砸伤王某乙的右肩部,林某甲用雨伞对王某乙、彭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乙、彭某某被打伤送医院救治。

经法医鉴定:王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彭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犯。

案后,被告人林某甲一方已赔偿彭某某、王某乙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越秀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3月28日下午3时许,林某甲在惠来县**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民警构成轻微伤;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笫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现场录像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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