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中山**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7年6月3日至7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5月25日至6月8日、2019年8月3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因其成年儿子离家出走,要求政府给其找回儿子;房子违建被东峤镇人民政府依法执法强制拆除;与东峤镇上塘村村委会的土地纠纷以及其亲属等对其家庭的财产侵占等问题,同时对其丈夫林某乙在林某丙的首饰厂工作,因长期接触化学剂制患尘肺病亡故,要求赔偿并追究责任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等问题,多次进行上访:
1、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之后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查获,并被出具训诫书。
2、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之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查获,并被出具训诫书。
3、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治安大队查获,并被出具训诫书。
4、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信访材料,身上穿着写有“冤”以及上访内容的“状衣”,在北京天安门地区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当场查获,并被出具训诫书。
5、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林某甲随身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并被出具训诫书。
2019年1月23日,被告人林某甲在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多次非法上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瑞萍
代理检察员:林剑宏
2019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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