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路**号,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漳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9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已判刑)、林某乙(已判刑)、林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云霄县莆美镇39度酒吧里喝酒。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黄某某、林某丙因琐事与方某某、吴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并打架。被害人吴某乙被对方砸伤头部,致其左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吴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甲、黄某某、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参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