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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03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黄诗苑,广东润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林某甲骑电动车途径深圳市龙华区**街道**村**栋美宜佳便利店门口时,看见被害人李某某坐在便利店门口,因林某甲心情不好,便将电动车停在便利店门口后进入店内购买一把水果刀,随后乘李某某不注意,用该水果刀刺了李某某左后背一下,并逃离现场。经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某甲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林某甲本次作案时辨认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栋**房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水果刀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视频监控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检查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林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林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泽丰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补充材料16页。

3.白色水果刀一把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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