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9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均已判刑)因琐事被林某戊方追打。事后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提议,被告人林某甲纠集同案人李某某(已判刑)、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伺机报复。之后,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以及被告人林某甲纠集的李某某、温某某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煌家足浴洪桥店内追逐、殴打林某戊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林某戊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4月11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林某戊的陈述;
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其他证据: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强
检察员:黄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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