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万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6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6时许,林某乙(另案起诉)与被害人翁某甲电话索要翁某甲在微信上赌博欠的钱过程中,逐引起双方相互挑衅打架,林某乙就向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丙(另案起诉)提起找人借枪去打翁某甲,之后其三人与黄某甲(另案起诉)电话联系找枪支,后黄某甲和文某某联系说要借枪给林某乙,后黄某甲叫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三人到**中学处找文某某,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甲三人驾驶一辆黑色卡罗拉轿车(琼BK****)到**中学处,然后联系文某某,文某某和黄某甲将一支射钉枪交给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三人。林某乙、林某甲、林某丙三人接到枪后就驾驶轿车回到林某乙家宅,林某乙回到家宅后就进入其家卧房柜顶上拿引挚弹和钢珠。接着三人驾驶车辆于2019年10月11日00时许来到万宁市**学校男生宿舍围墙外处,林某乙看见**学校男宿舍五楼阳台处站有一群人,林某乙就拿出射钉枪支向万宁市**学校男生宿舍五楼射击一枪,射中在**宿舍阳台的翁某甲、王某某、符某某,致翁某甲鼻部受伤、王某某脸部等多处受伤、符某某额头部受伤。经鉴定,翁某甲的损伤属轻微伤、王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符某某的损伤未达轻微伤;涉案的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枪支、现场提取的铁砂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训戒书、拼多多网上购买物品截图等书证;

3证人翁某乙、文某某、黄某甲、吴某某、翁某丙、林某丁、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翁某甲、王某某、符某某的陈述;

5同案人林某乙、林某丙、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笔录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持枪滋事,随意开枪打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一人未达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穆敏

书 记 员:许婷瑾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涉案枪支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