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文盲,非××代表、政协委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某,住曹某**镇**庄**村**庄**号。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6年8月18日被曹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18日被曹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22时许,在曹某**镇**村“**”大酒店门前,被告人林某甲伙同林某乙、林某丙、李某甲(均已判刑)等人酒后无故殴打林某丁、林某戍、薛某某、李某乙等人,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林某丁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林某戍、薛某某、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李某丙、鹿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丁、林某戍、薛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某丁、林某戍、薛某某等法医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民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曹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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