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汕头市潮南区**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罪犯林某乙(已判决)与被害人许某甲位于惠来县前詹镇**村村名“鸡某某”的一处坟地的归属权问题而发生纠纷,后经村干部协调无果。同年10月7日15时30分许,许某甲及其妻子方某甲、儿子许某甲、胞弟许某乙及工人方某乙生等人在该处对其祖坟进行重修时,林某乙认为许某甲修建祖坟占用到其岳母原来的墓地,便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儿子)、涉案人员詹某某(林某乙的女婿,另案处理)及涉案人员林某丙(林某乙妻子,另案处理)等三四十人持大铁锤、锄头、枪状物、长刀等器械到现场。随后,林某甲、林某乙、詹某某、林某丙等人持长刀、枪状物等器械对许某甲、许某甲、方某甲等人进行殴打,致许某甲、许某甲受伤倒地。林某甲还持着长刀对修坟墓的工人方某乙生进行殴打,在工人林某丁妹劝阻下林某甲才停手,后林某甲、林某乙等人便逃离现场。2019年11月21日,林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司法鉴定:许某乙胫骨上段骨折属轻伤一级,左胸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方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许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结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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