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同案犯林某乙、敖某甲(已判决)于2017年11月13日晚组织**村委会干部及各**村村长、村代表在**村委会开会,会上提出以堵塞阳东区**镇**路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预留地的有关问题,并要求参会的村长、村代表通知各村村民第二天去参加堵塞**路。2017年11月14日上午,同案犯林某乙、敖某甲组织、指挥数十名**村委会村民来到阳东区**镇**路**路口路段对该路段进行封堵。被告人林某甲在现场积极联系铲车司机林某丙来到现场,并指挥林某丙铲泥塞路,指挥运送建筑废料、垃圾的车辆将废料、垃圾等物品倾倒在**路以堵塞道路。事后同案犯林某乙指使同案犯敖某乙通过被告人林某甲支付400元给铲车司机林某丙作为堵塞**路的费用。上述路段被拦截中断大约10天,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阳东区**镇政府事后强行将该路段的堆积物清理掉,恢复道路通行。
2、2018年1月5日下午,同案犯林某乙、敖某甲以**变电站破坏风水为由,带领村民阻止变电站现场施工,被告人林某甲参与并指使村民林某丙驾驶铲车挖取泥土、建筑废料堆放在**变电站施工出入的泥路上,将路面堵塞阻止通行。堵塞泥路后,同案犯林某乙、敖某甲提议去堵塞**路,并与**村委会来到现场的村民去到**路第一次被堵塞的路段。被告人林某甲又指挥林某丙驾驶铲车从路边挖取泥土等物品,再次将**路堵塞拦截中断,阻止道路通行。此次**路被堵塞拦截直至2018年2月上旬,再次长时间致使附近村民和需要往此路通过的群众无法通行,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阳东区**镇政府强行将该路段的堆积物清理后才恢复该道路通行。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号出租屋将被告人林某甲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林某甲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林某乙、敖某甲、敖某丙、敖某乙的供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笔录;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被告人林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参与拦截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忠俊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已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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