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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林某甲因认为被害人林某乙欠其人民币1200元不还而心生愤恨,于2020年4月13日凌晨,驾驶摩托车持一桶机油窜至被害人林某乙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外,朝被害人的住家门前、墙壁、窗户等处泼洒机油,致被害人林某乙住家多处沾污受损,后逃离现场。

2.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17日凌晨,为泄愤再次驾驶摩托车携带一桶红油漆窜至被害人林某乙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的住家外,后朝被害人的住家墙壁、铁门及停放在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家外空地的一辆汽车泼洒红油漆,致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家及汽车不同程度沾污受损,后逃离现场。

3.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凌晨,为泄愤再次驾驶摩托车携带一桶水窜至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家外,朝被害人林某乙住家的窗户泼水进屋,致被害人林某乙家中的冰柜受损(受损价值人民币1030元),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取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前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建议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8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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