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晚上,林某乙、林某乙、梁某甲、张某甲在吴川市**镇**市场**酒行里面玩,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手持啤酒瓶和菜刀冲进**酒行里面大吵大闹,接着林某甲在**酒行里面见到人不问青红皂白就打,其中林某乙被林某甲用菜刀砍伤手部,林某乙、林某乙、张某甲等人为了防止林某甲继续行凶,在**酒行里面拾起木棍和塑料椅对林某甲进行反击,直到制止林某甲继续行凶为止,事后林某甲被其朋友带离案发现场,受害人林某乙被送至**卫生院医治。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丙、梁某乙、林某乙、梁某甲、张某乙、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故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 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秋强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4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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