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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12119880816483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塔下村中新路东一81号。因吸毒行为,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处行政拘留15日及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査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泳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林某甲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泳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枫溪区如意路附近一土路上的小汽车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4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泳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全石镇金和路一路边的小汽车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4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泳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金和路一路边的小汽车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泳提供其位于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金和路一路边的小汽车给吸毒人员孙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泳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査、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泳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破坏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泳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培永

检察官助理:陈图滨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泳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1张、手机1部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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