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7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20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在其用身份证开并实际控制的徐某某徐城街道城东大道丹泰宾馆(芒果公寓)201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丙和祝某某等三人吸食冰毒。经鉴定,在丹泰宾馆(芒果公寓)201房间扣押的吸毒工具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吸毒工具1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表、指认笔录、照片等;3.证人林某丙、林某乙、祝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文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枫
(院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被羁押于徐某某看守所。
2.侦查卷2册219页,检察卷1册17页。
3.涉案物品手机1部、吸毒工具1个(均由侦查机关扣押)请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6.《量刑建议书》一份(装订于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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