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容留胡某某、“老狗”(未查明身份)、林某乙、黄某某在其位于廉江市****村的自家猪场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吸毒工具一批。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林某甲及胡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的尿液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泽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 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三份。

6. 值班律师资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