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晚上,被告人林某甲叫林某乙等人到其位于吴川市**镇**村的家中吃烧鸡。当晚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上到其家二楼房间时,见到林某乙、林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戊等人在房间内吸毒,但其没有理会,对林某乙等人说烧鸡已经烧好了就下楼了。过了一会儿,由于房间内噪音越来越大,林某甲再次来到住宅二楼房间,看见李某某正在吸食K粉,就对李某某等人说把音乐关小声一点,就下楼了。又过了一会儿,林某甲准备外出,于是又来到其住宅二楼房间,这时房间里面的K粉等毒品已经没有了,林某甲就对林某乙说其要外出了,让林某乙等人待会自己回去。说完,林某甲就外出到其同学林某丙家饮酒。
2020年2月24日凌晨,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林某甲住宅处将吸毒人员林某乙、林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戊抓获。经检测,林某乙、林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戊五人甲基安非他命-冰毒类、氯胺酮-K粉检测呈阳性。
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22日被抓获归案,对在其家中其容留林某乙、林某丁、陈某某、李某某、林某戊吸食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容留林某丁、林某乙等5人在其家中吸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没有前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水洲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依法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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