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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妨害公务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35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因喝醉酒与的士司机发生纠纷,之后的士司机驾车将林某甲带至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路**号**派出所,林某甲的哥哥闻讯赶到派出所协助处理纠纷,处于醉酒状态的林某甲认为不该给的士司机赔偿,还故意拍打派出所铁门,林某甲的哥哥为阻止其醉闹派出所的行为和林某甲发生肢体冲突,之后派出所民警出来劝阻,但林某甲仍大吵大闹不配合民警的劝阻并推搡执法民警温某某,造成温某某右手第四掌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作记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醉酒闹事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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