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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10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无证驾驶浙C******轿车途经平阳县水头镇泾川中路与校前路交叉路口时,遇平阳县公安局交警四中队民警设卡检查,其驾车强行闯卡,因执法人员及时避让未造成损害后果。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于2020年3月19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林某乙的证言、民警陈某甲、陈某乙的亲笔证词,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秀明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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