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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失火案)_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户籍所在地、住址武平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林某甲在未申请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到位于武平县**镇**村“**”山场脚下自家鱼塘挖塘泥,后将鱼塘旁田埂上影响通行的杂草、塑料薄膜等用锄头聚拢在林金祥责任田,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堆烧。中午时分,被告人准备回家前察看火堆没有火星便把周围的一些塑料薄膜覆盖在火堆上。不久火堆复燃引燃了田里的茅草、周围的树木,继而引发“**”山场森林火灾。中午12时20分许,已回到家中的被告人在接到侄儿林某乙电话告知“**”山场有火烧山后,立即赶到火烧山现场,并及时打电话给**村村主任林某丙叫人到场帮忙扑火,山火烧至当日下午5点左右才被扑灭。在森林火灾现场,被告人被武平县公安局十方森林派出所口头传唤到案。

经现场勘查并经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认定,**武平县**镇**坊村“**”山场被烧毁林地位于武平县武东镇2016年建档林业基本丰田村17林班14大班1、2、6、7小班和**村32林班4/5大班2/1小班内,过火有林地面积126亩;烧毁林木蓄积233立方米,其中杉木30立方米,马尾松203立方米。经武平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认定起火点为林金祥责任田中,起火原因为堆烧杂草。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向扑火人员共支付2880元扑火工资,向山主道歉并取得山主的谅解。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主动缴交复植补种保证金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气象证明、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林某丙、王某乙、林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武平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认定意见书、武平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起火点和火因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等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武平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126亩,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群英

2020年8月27日

书记员:吕丽秀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武平县**镇**坊村**村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预缴的复植补种保证金6万元存于武平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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