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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594号

被告人林某甲填,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填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填于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凌晨2时某某,在其租住的普宁市流沙东街道“鑫缘公寓”205号房中,容留吸毒人员苏某甲奕(外号“阿某某”,行政处罚)、苏某乙金(外号“金猪”,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某甲填于2020年1月份上旬至2月份期间,在普宁市大坝镇大坝村粮田小区一居民楼9楼某某家中客厅,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甲文(外号“赤尬鬼”,行政处罚)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2.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5.户某某;6.证人王某甲文、苏某甲奕、苏某乙金的证言;7.被告人林某甲填的某某及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填有认罚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填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乙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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