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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合同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01号

被告人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镇**路**号**栋**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虚构了投资蓝牙耳机的项目,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期**栋**房与被害人赵某谋签订了投资协议,以此陆续骗取了被害人赵某谋投资款共37740元。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林某甲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合同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谋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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