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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甲合同诈骗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4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67********,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普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号,现住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林某甲在签订广州市越某某站南路11号壹马服装广场世贸**档商铺租赁合同过程中,隐瞒没有租赁权的事实,收取被害人涂某某、郑某某租金、押金等费用共计37.7万元。被告人林某甲将收取的款项用于个人挥霍,2018年11月合同履行期将至之际,逃匿消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8年3月4日、14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涂某某续签**档租赁合同,租期至2020年11月30日。后涂某某陆续向林某甲支付人民币27.8万元。

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签订**档《租赁合同》,租期至2020年12月3日。当天,郑某某向林某甲支付人民币9.9万元。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林某甲在普宁市**路**楼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赁合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乙、段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隐瞒真相,收取他人给付的财物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淑丹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10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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